中国共产党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次代表大会将于2026年5月8日正式召开,这是全院1000余名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擘画公司未来五年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蓝图的头等大事。
五年一次的党员代表大会,肩负着选举公司新一届党委、纪委班子的光荣使命,承载着总结过去五年成功经验、谋划未来五年发展路径的历史责任。
那么,关于即将召开的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你了解多少呢?
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由基层党组织选举代表出席,共同讨论决定本级党组织重大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党员代表大会分为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个阶段。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正式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上述权利;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次党代会期间,仅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党代表(须为组织关系隶属公司党委的中共正式党员),方可行使大会范围内的投票选举权。非党代表、预备党员、组织关系不在本公司党委的党员,以及被中止党员权利的人员,不享有本次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有企业的“两委”,指本企业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
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国有企业党委、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均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按期换届是严格执行党章党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
“两委”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经组织考察、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方面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纪委委员的提名、党龄要求参照党委委员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
党代会选举工作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确的基本原则,核心要求包括: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实行正确集中,凝聚全体党员共识,形成统一意志和决议;
严格执行差额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两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均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择优遴选人选,保障选举的竞争性、公正性;
规范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党代表严格按照以下法定程序产生:划分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选举单位组织党员广泛提名推荐,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和纪检监察等方面意见;选举单位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届党委审查;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充分酝酿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党代表在本次党员代表大会期间,行使以下法定职权:听取和审查同级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参与大会各项议题审议,就公司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行使表决权,对大会各项决议、决定进行投票表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新一届党委、纪委班子的选举;对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义务:严格遵守党章党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真实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诉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带头落实大会决议和党委工作部署,完成党组织委托的工作任务。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本次党代会分为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预备会议核心议程: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正式会议核心议程:听取和审查公司党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审议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选举产生新一届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通过大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相关决议;宣布大会闭幕。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